Q:

托运人交付250箱给运送人,货至目的港后发现下述三种情形,请问该如何处理?
1.短少25箱
2.其中10箱包装严重破损
3.其中20箱外表完好,但箱内件数有短少

 

A:

1. 短少25箱:提单写明件数为250箱,承运人对欠交的25箱,应负赔偿责任。应该请出口地的仓库提供进仓时的签收单,以及请目的地提供拆柜报告。以便我们赔偿给货主的同时对船公司&仓库提出 claim。
2. 其中10箱包装严重破损:若提单为清洁提单(没有任何批注),承运人必须承担货物外表良好之责,所以承运人必须赔偿其中10箱包装严重破损之损失。应该请目的地代理check拆柜报告是否有备注破损,cnee 若要提出 claim,必须会同 forwarder、拆柜场,作成公证报告。
3. 其中20箱外表完好,但箱内件数有短少:因为此20箱外表完好,箱内件数为客户自行装载,故承运人不必负箱内件数有短少之责。请客户自行与出货工厂厘清责任。

 

Q:

请问装船汇率如何订定?

 

A:

依船公司不同而不一,一般皆以第一靠港入前一工作天台湾银行公告美金兑台币现金卖出汇率为准。目前WHL,EMC,YML,CNC此四家皆以此方式,所以相同船公司同一天结关同一天装船之不同船的装船之不同船的装船汇率不一定会一样!某些船公司会另外自行加1~2码,所以常会有客户抱怨过高的情况发生!须和客户详加解释,装船汇率不是我们自行订定的,是依照船公司通知多少就是多少,我们也是按同样的汇率付运费给船公司,避免造成误解!另三角贸易的CASE因为无上述靠港日可供参考,一般也是按出口港装船日参考台湾银行现金卖出汇率为准!以尽量不要造成客户反应偏高为原则!

 

Q:

何谓DDP及DDU?请说明美国DDP费用有哪些?有哪些需要注意?

 

A:

(1)

1.

DDP:DOOR DELIVERY DUTY PREPAID到府送货关税预付

2.

DDU:DOOR DELIVERY DUTY UNPAY到府送货关税未付

(2)

1.

报关费:约USD100~150

2.

内陆卡/拖车费

3.

D/O换单费:USD50左右

4.

关税

5.

USER FEE货物税 0.21﹪MIN USD25

6.

HARBOR FEE港公捐 0.125﹪无MIN

7.

关税保证金,单笔保证金约INVOICE金额千分之4.5/MINI USD45

(3)

1.

美国税金是以FOB为基准,若提供之INVOICE为其他TRADE TERM,美国海关会要求当地报关行换算成FOB,在作申报

2.

出口产品需有正确材质/功能叙述,才能CHECK出正确关税

3.

出口地SHIPPER亦可以以外国公司身份向美国海关申请报关人身及年约保证金,而不一定必须以进口商CNEE身份清关

4.

美国海关保有二年的追讨期,只要关税及其他费用无超过USD25,及无追讨的问题

5.

建议不要收纺织品、危险品、特殊柜及第三地出口但当地代理配合度不高….等状况的DDP

6.

务必预收费用,不可放CREDIT

 

Q:

进口并柜有无免费仓期,其仓租如何计算?

 

A:

1. 无免费仓期,拆柜后即开始计算仓租
2. 收费标准如下: #32: NT$20/RT/DAY, MIN NT$105/SHPT(含税)
#34: NT$20/RT/DAY,没有MIN限制
中柜:NT$20/RT/DAY, MIN NT$105/SHPT(含税)

 

Q:

台中港货柜场,34号 & 32号 & 中柜,这三个柜场对于并柜货的单件限重为何?

 

A:

32号:4.5吨内不收费,超过4.5吨~7吨,收NT$968 未税;超过7吨以上另外询问。
34号:5吨内不收费,超过5吨以上CASE BY CASE询问。
中柜:7吨内不收费,超过7吨以上收4500 未税。

 

Q:

美国城市有哪些点可做HEAD LOAD?做HEAD LOAD应注意事项?

 

A:

1. 只要有单点开柜之点,基本上皆可以做H/L
2. 货物之重量、材数、货量、场内OR场外做

 

Q:

B/L上为何不能SHOW货物价值?

 

A:

因运送人就不能适用海商法上之单位责任限制

 

Q:

为何船公司不做B/D FORWARDER就都可以?

 

A:

B/D是运送人与托运人联合欺骗受货人之行为,且因B/L唯有效证券,会涉及伪造文书罪,所以一般船公司不做。FORWARDER因竞争、与客户交情、业务考虑,通常会配合客户。

 

Q:

船公司可否应出口商要求而先扣货,不放货给受货人?

 

A:

不可,因认单不认人

 

Q:

到目的地,如CNEE不提货,出口商应负责任吗?

 

A:

如B/L已背书转让给受货人,当然由受货人负责,但如受货人不要货了,运送人一定回头找出口商,出口商当然有必要对此货物负责,所以,出口商应尽速处理(退运或弃货或找新买主),将伤害减到最低。

 

Q:

B/L上如客户要求SHOW出目的地,但出口商只愿负责到港口费用,应如何操作?

 

A:

一般B/L会有一栏FINAL DESTINATION(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直接SHOW在此栏,如SHOW在其他位置,运送人就要有责任送到目的地。

 

Q:

Master B/L与船公司B/L之差异?

 

A:

船公司发给海运承揽运送业的B/L叫MASTER B/L,海运承揽运送业发给出口商的B/L叫HOUSE B/L,由船公司直接发的B/L是船公司的B/L

 

Q:

常听到G.O. Warehouse这是什么?

 

A:

G.O.(GENERAL ORDER),指在美国逾时未提领货物导致被移送政府指定仓库,一般船到靠港15天后进口商仍未办理清关提货。货进G.O.WAREHOUSE达6个月后,会被视为无主之货而由海关处理。

 

Q:

1. 依海商法规定,需以现金换单,是否因此船公司皆无法月结?
2. 特殊柜,如开顶柜,其在装船上如何放置?

 

A:

1. 海商法无规定需付现金拿B/L,端看运送人与出口商协议,一般而言船公司不做月结,一定需现金(或现金票)拿B/L。但如出口商货量大,或船公司有其特殊需求,船公司仍会做月结。
2. 如图片。

 

Q:

请问货已到国外,尚未办通关提货,出口商欲将该批货权转给他人,可以直接将B/L上的出口商名称改给受让人吗?

 

A:

题目要改进口商:
一般可要求运送人直接改成另一个受货人,但需拿全套正本提单去更改。另因货已到,船公司已将舱单送达目的地之海关,一般再更改受货人,可能会有罚款(视目的地海关之规定)。

 

Q:

1.提单电放的作业流程可以详细说明吗?(船公司)出口商应该注意什么?
2.正本提单(电放待通知)在船公司,出口商有保障?(风险在哪里)

 

A:

1. 提单电放一般只要给船公司电放切结书,船公司将会通知其国外代理或分公司直接将货放给切结书上之受货人。为避免船公司作业疏失,最好要向船公司要电放号码,出口商再将此电放号码通知受货人。
2. 一般而言,O/B后船公司一定会要求货主尽速来拿提单缴费,如要电放再拿正本提单,缴回后再做电放。会用电放待通知方式,一般是海运承揽业与货主关系不错,另一变通方式,只要出口商不要事先给电放切结书,正本提单放在运送人处对出口商应形风险(有的运送人会要求货主在一定期间领提单,否则要收利息)。

 

Q:

若在运送过程,船遭遇天灾,如台风、海啸…等,等事件,导致货物在海中沉没,所造成的损失,该谁负责?

 

A:

海商法第69条运送人享有17项负责,天灾是其中一条,所以,运送人负责。出口商要有保障,一定要保水险

 

Q:

提单上的品名在船开后提单也开立后,还能做修改吗?如果可以,会不会影响收货人取货?(三角贸易)

 

A:

一般而言,只要船公司尚未将舱单送到目的地之海关前,皆可更改,受货人只要用更改后品名向目的地海关申报即可,不会影响取货,但有的国家会有更改时效,要特别注意。船公司所通知之更改时效,如菲律宾。

 

Q:

1. 印度某些港口没有直航,须经新加坡转船,因并装货物重量较重导致并柜时间一在延迟。因时间的延迟造成客户端对供应者索赔,请问还可向货代索赔或货在新加坡时有其他方法可处理?2. 货柜顶版破洞造成货物毁损可向谁求偿及程序?

 

A:

1. 海商法对货物之延迟没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应于合理期间送达,如有延迟,要向运送人求偿,不可超过货物价值(包括商誉等),但最好要有确切之损失(出口商要举证),在新加坡最好能直接包柜,但要考虑费用。
2. 提柜时应要求拖车公司确实检查货柜是否有破损,如有破损造成货物毁损,当然,可向运送人求偿,但条件通知运送人会同公证,如柜子已拖到工厂,货卸到一半发现柜子破洞,造成货损,应立即停卸,立即通知运送人,会同公证。如有保险亦务必通知保险公司及运送人会同公证,一般保险公司会先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运送人求偿。

 

Q:

1. 为何有些船名航次必须等进仓后才知道,不论LCL或FCL,这是Forwarder作业程序不同的问题吗?
2. 为何Local charge的Invoice必须等开航后才能做出来,有些费用不是进仓后就知道了吗?

 

A:

1. 在台湾一般不会发生此状况,因不管FCL或LCL要进舱,一定要有S/O,既然有S/O,就会有船名、航次等资料。
2. 基本上,除运费如为预付,须等汇率外,LOCAL CHARGE应立即可确定,特殊CASE另当别论。

 

Q:

船公司在收取运费时,汇率的计算都比市场汇率高出几角,想请问:1.船公司的汇率计算方式? 2.何处可以查询该汇率?

 

A:

依船公司不同而不一,一般皆以第一靠港入前一工作天台湾银行公告美金兑台币现金卖出汇率为准。目前WHL,EMC,YML,CNC此四家皆以此方式,所以相同船公司同一天结关同一天装船之不同船的装船之不同船的装船汇率不一定会一样!某些船公司会另外自行加1~2码,所以常会有客户抱怨过高的情况发生!须和客户详加解释,装船汇率不是我们自行订定的,是依照船公司通知多少就是多少,我们也是按同样的汇率付运费给船公司,避免造成误解!另三角贸易的CASE因为无上述靠港日可供参考,一般也是按出口港装船日参考台湾银行现金卖出汇率为准!以尽量不要造成客户反应偏高为原则!

 

Q:

货物比原订的日期晚到3个月到巴西的港口,以致客人的机器来不及参展,Forwarder解释他们在转手出去的Agent把货物运到其他港口,后来才转回去巴西的港口,若遇到这种情况,厂商可以向Forwarder申请赔偿吗?

 

A:

如确定为运送人疏失造成货物延迟,造成损害,当然可向运送人求偿,但须举证,且最好有明确之损失。

 

Q:

1. B/L会秀出notify party,但若notify party如果是银行,船公司汇通知银行吗?
2. 货物出口已放行,但船公司/柜场再将货柜吊上船时,撞到货柜导致货柜受损,该如何处理?可否向船公司要求赔偿吗?

 

A:

1. N/P是受通知人,一般货到前,运送人目的地的代理会发货到通知给N/P,不管N/P是银行或报关行。
2. 如果船公司已通知货损,当然应立即公证向船公司求偿,如船公司未告知,只好到目的地,再向船公司求偿,如有保险,务必通知保险公司。

 

Q:

请问SDR如何换算?如1CBM为多少SDR?货损实际赔偿金额为多少? EX:5000kg invoice value USD50000 则赔多少?

 

A:

货损如何理赔?
(运送人之单位责任限制)
如:5000KGS, INVOICE VALUE:USD100,000 100件:
依海商法70条:托运人于托运时故意虚报货物之性质或价值,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对于其货物之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除货物之性质及价值于装载前,已经托运人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对于货物之毁损灭失,其赔债责任,以每件特别提款权六六六‧六七单位或每公斤特别提款权二单位计算所得之金额,两者较高者为限。前项所称件数,系指货物托运之包装单位。其以货柜、垫板或其他方式并装运送者,应以载货证券所载其内之包装单位为件数。但载货证券未经载明者,以并装单位为件数。其使用之货柜系由托运人提供者,货柜本身得作为一件计算。由于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发生之毁损或灭失,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张第二项单位限制责任之利益。
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
1SDR≒USD1.25左右
如例:INVOICE VALUE: USD100,000
100件×666.67SDR=USD83,334
5000KGS×2SDR=USD12,500
由上可知运送人应赔偿USD83,334
假使无过失,一般之赔偿不可超过INVOICE VALUE

 

Q:

1. 柜子的清洁费收费标准? 2. 提单货到中国前是否不可以修改?

 

A:

1. 清洁费,每个船公司及每个国家,每个代理之收费皆不同,所以无标准可言,托运人只要在提柜时加以注意,即可避免。
2. 只要船公司未将舱单送到目的地海关前去修改皆可。

 

Q:

押汇时,如银行坚持不接受forwarder提单只接受船公司提单时,是否船公司一定会发或有其他处理方式?

 

A:

只要事先说明,一般透过FORWARDER皆可拿船公司提单,如不行,只好请FORWARDER发没中文字样提单(一般银行员就看不出是否为FORWARDER提单),但此为非法,且此提单在台湾没登记,对托运人无保障,所以,应事前确认清楚。

 

Q:

1. 何谓记名提单?
2. 万一客户于货到时拒收时如何退回台湾?
3. 货柜上船后,货柜与货柜间如何固定?
4. Marine和Ocean B/L有何差异?

 

A:

1. 提单上CNEE已明确SHOW出A.B.C公司。
2. 一般皆可要求原运送人退回,但落后地区会较久,且麻烦,如印度尼西亚、中国等,所以出口前应确认清楚。
3. 有柜角可栓住,且会固定绑好。
4. 依字面上海运提单与海洋提单,个人认为形差异性,都是透过海运出口发放的提单,有别海运或陆运的提单,有人解释为要发船公司提单,不可接受FORWARDER提单,现今因UCP500,UCP600皆已可接受FORWARDER以运送人身份发放的提单,已较无争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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